浙江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06浙江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考级”)工作管理,规范考级工作程序,建立并完善健康有序的工作机制,适应考级工作推进和发展需求,深入推动考级工作,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通知》(浙文旅科教〔2021〕11 号)等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是学校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浙江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相关活动。秘书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并成立浙江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以下简称“考级中心”),负责考级日常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条 考级中心以普及艺术教育、赋能美育教育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考级中心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负责考级活动推广、组织及监督等职能,通过考试(测评)形式对社会人员的相关专业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指导。
第五条 考级中心负责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地区)县考点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评审认证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贯彻实施;
- 制订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三)制定各承办单位工作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四)审批、授权考级活动的相关承办单位;
(五)指导、监督承办单位规范开展考级活动;
(六)组织实施对承办单位的评估及考核工作;
(七)编写出版考级教材。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考级中心授权,并在授权地区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学校、艺术团体、文化发展(传媒)公司、培训机构、乐器琴行等。
第七条 申请考级活动的承办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 独立的法人资格;
- 从事过艺术考级活动相关业务;
- 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所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 经过考察符合要求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承办考级活动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阐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活动开展范围、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文化发展(传媒)、乐器销售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
- 以往承办考级工作的相关情况;
- 对拟开展的考级工作的市场分析报告、具体计划等;
- 开展艺术考级活动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师资情况等证明材料;
- 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须组建常设的考级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考级中心相关规定要求开展考级活动。
第十条 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考级中心发布简章的相关要求规范开展考级活动。
第十一条 考级中心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考级活动的,承办单位需协助考级中心按实际要求将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考级承办单位须按要求在考级活动前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须向考级中心提供下级考点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做到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考级中心提供的标准要求制做授牌、授权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级中心予以警告,并责令书面整改。
- 未按规定私自发布考级简章及考级相关虚假信息的;
- 开展考级活动前及考后未按规定备案及协助考级中心向相关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考前、考后备案的。
-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级中心责令承办单位的考级停止相关活动并妥善处置,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
- 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或者变相开展考级活动的;
- 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规定的、不实行考官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考级委员会、考级中心、考级办公室等官方名义开展活动的、私刻并使用相关字样的公章的、私印并发放考级证书的;
(五)承办单位一年内未开展考级活动的,或已开展考级活动未达到协议相关要求指标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以浙音考级名义注册、使用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宣传媒介的、擅自以浙音考级名义发布不正当言论的;
(七)以浙音考级名义,违规向考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收费标准以外的费用的;
(八)拒不服从考级中心管理人员指导,阻挠、抗拒考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